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67號原告 簡銘志
王培燕 簡碧瑩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麗華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3移轉所有權登記予原告共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39,700元(計算式:2,933平方公尺×1/3×公告現值2,
700元=2,639,7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簡麗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系爭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所有權人姓名勿遮罩)。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瑞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書記官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