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8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貳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又附表編號2、3所示盜匪罪及放火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罪3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3所示2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2、3所示盜匪罪及放火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關於罪犯赦免減刑令之適用,均應以原確定裁判所援引之法律為標準,無比較新舊法律變更而擇其較輕者加以適用之餘地(司法院36年6月17日院解字第3499號解釋參照),爰依原確定判決所援引之法律,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就附表編號2、3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至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之宣告執行,附予敍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書記官黃子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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