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8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0月13日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院於96年2月27日以96年度嘉簡字第294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75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修正前),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書記官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