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371號聲請人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號相對人丙○○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0年7月23日起至民國130年7月2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又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1月6日函,「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全部營業、資產及負債於95年3月1日辦理企業分割設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嗣案外人 黃雪嬌 邀同相對人乙○○○○○○、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0年7月23日向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借用1,05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100年7月25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民國95年8月1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582,78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房屋抵押貸款約定書影本、繳款紀錄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函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中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書記官尹之玲┌────────────────────────────────────────────┐│附表:95年度拍字第137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鄉○○○段│1037│建│││83│全部│ 蔡明熹 、丙○○││││││││││││權利範圍各2分││││││││││││之1│└──┴───┴────┴───┴──┴─┴──┴──┴────┴────┴───────┘┌───────────────────────────────────────────┐│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37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騎││││合││││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備考││││││材料及││││││││││││號│││││││││││範圍│││││││房屋層數│層│層│樓││││計│││├──┼─┼──────┼────┼────┼─┼─┼─┼─┼─┼─┼─┼───┼───┤│001│35│臺南縣關廟鄉│臺南縣關│2層樓房│40│49│10││││99│全部│蔡明熹││││大富街301巷1│廟鄉民生│住商用加│.4│.2│.2││││.8││、 蔡健 ││││2號│段1037地│強磚造│0│0│0││││0││龍權利│││││號││││││││││範圍各│││││││││││││││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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