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六二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御寶筆業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展期完結清算,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御寶筆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御寶筆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債權、債務尚在處理中,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完結清算。
三、經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本院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一一九號)及前次聲請展期完結清算(本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九七九號)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羅智文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