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撤緩字第四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九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四年確定。於緩刑期內即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更犯竊盜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陳如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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