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簡字第四四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三三七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不經通常審理程序,逕以簡易判決如左:
主文乙○○共同偽造公印文,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偽造「 陳英彥 」、「甲○○」名義之國民身分證各壹張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理由及證據,除補充記載被告乙○○曾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月確定,甫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其假釋期滿日期為九十四年五月五日,詎其仍不知警惕,復於假釋中更犯本案外,餘均與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郭書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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