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85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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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85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
29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152,547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2,49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鄧思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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