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381號聲請人丙○○相對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甲○○、乙○○於民國94年5月12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4年8月12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本票影本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黃翰義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書記官汪維屏┌─────────────────────────────────────────┐│附表:95年度拍字第38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縣│新市鄉○○○○段│545│建│0│09│47.00│全部│乙○○所有│└──┴───┴────┴────┴──┴─┴──┴──┴────┴──┴─────┘┌────────────────────────────────────────────────┐│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38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建築│││範││││號│││││││││││││單││││││││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材料│台│位│圍││├──┼─┼──────┼────┼────┼─┼─┼─┼─┼─┼─┼─┼──┼─┼─┼─┼───┤│001│10│台南縣新市鄉│台南縣新│4層樓房│20│16│20│41│││62│鋼筋│22│平│全│甲○○│││00│崙頂81號│市鄉港子│鋼筋混凝│9.│3.│9.│.3│││4.│混凝│.3│方││、陳妙│││││墘段545-│土造│60│59│60│9│││81│土造│9│公││庚各持│││││6地號│││││││││││尺│部│分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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