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易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易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瑞娟
法官吳佳薇法官陳慧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適熹中華民國94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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