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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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44號
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群達電子有限公司、乙○○、丙○○、濠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參萬肆仟壹佰陸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柒仟參佰參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參萬肆仟壹佰陸拾伍元,尚欠新台幣參萬參仟壹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16日
民事民二庭法官楊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16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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