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88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生前住臺南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供犯罪所用之物(95年度聲沒字第435號、95年度偵第2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可擊發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台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員警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十二月十日九時二十分許,在台南縣永康市○○○路○○○巷○○○弄○○號,查獲被告甲○○(已死亡,另行不起訴處分)非法持有改造貝瑞塔92手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經查扣案之改造手槍係違禁物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制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或陳列,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上開改造手槍一支,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該手槍係由仿BERETTA廠92F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去除槍管內阻鐵而成之改造手槍,經檢視,扳機損壞,惟仍可以拉放擊錘方式擊發子彈,認具殺傷力等情,有該局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刑鑑字第0九四0一九二0六0號鑑驗通知書一紙在卷可憑,本院核閱卷證,因認上述改造貝瑞塔92手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第四條第一款所定之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朱小萍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