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89號原告甲○○
之二被告東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俊陽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16日
書記官林梅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