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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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22號原告乙○○被告甲○○
35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道○段○○○巷○弄○○號4樓」,有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3月16日
書記官林桂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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