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51號原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雋泰 訴訟代理人 林麗珍 律師
林彥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零柒拾貳萬伍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萬捌仟肆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16日
書記官林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