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簡字第165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李炎壽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 律師
複 代理人 彭敬元
訴訟代理人 許雅青
被 告 石志仁
釋道成 (即 邱求仲 )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劉佳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林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書記官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