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簡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簡字第165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李炎壽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  律師
複 代理人  彭敬元
訴訟代理人  許雅青
被   告  石志仁
       釋道成 (即 邱求仲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劉佳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林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書記官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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