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476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瓊雯 即日勝起重工程行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