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司北調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北調字第1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賴春樹
       賴美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賴美雪應就臺北市○○區○
○段○○段0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66)及
同地段00000-000建號(權利範圍:全部)即建物門牌號碼
為臺北市○○路○段○○號5樓、00000-000建號(權利範圍:
10分之1)即建物門牌號碼為臺北市○○路○段○○○○○○○○
號房屋地下層之房地,於民國91年5月14日經臺北市中山地
政事務所以買賣(收件字號:91年中山字第117310號)為原
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賴春樹所有
。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
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
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
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