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489號
聲請人甲○○
號樓7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如附表所示之債務,曾於97年12月11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相關規定,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國泰世華銀行請求協商,然協商不成立;聲請人任職和欣客運公司,於扣除遭扣薪1/3後之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3,000元至32,000元,每月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10,991元及父母親扶養費6,000元、房租5,000元後,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又聲請人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並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
8條所明定。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其有如附表所示之債務,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規定,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國泰世華銀行申請協商經以聲請人未能接受顯足以負擔之還款方案為由致協商不成立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前置協商退件通知書等件為證,經核並無不符,堪信為真實。
㈡查聲請人95年薪資所得為533,960元、96年為545,740元,
計算結果平均每月為44,988元,有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參,自應以此計算其所得始屬公允;聲請人雖以遭強制扣薪後之薪資僅約30,000元,惟扣薪係因聲請人未依約分期履行債務所致,且其債務總額亦因之而減少,自應還原計算較為合理,且不得列為每月必要支出項目。
㈢聲請人雖主張其每月支出扶養父母2人需分擔6,000元、房
租5,000元及個人生活費10,991元,個人生活部分雖未提出全部基本生活開銷憑證,聲請人既已欠債難還,有關個人日常生活所需費用,自應樽節開支,不得超越一般通常之人應有之享受,否則顯有失公允,聲請人個人支出之主張未逾內政部公告之98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每人每月11,309元尚屬合理;而聲請人主張扶養父母部分,惟聲請人之父名下有房地各1筆公告現值約為3,283,980元,且96年有薪資所得150,000元,有本院職權查詢之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稽(卷第85頁),難認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事、是聲請人主張之扶養應僅其母1人,而扶養義務人有3人為聲請人自陳,是聲請人負擔其母扶養費應以3,000元為合理、至房租部分因上開最低生活費已將房租等列入計算,且聲請人已負鉅額債務,每月5,000元租屋亦屬過高,房租支出不能列為生活必要支出;合計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應為13,991元㈣聲請人每月所得為44,988元,於扣除必要支出13,991元後,
每月尚有30,997元可供清償債務,以聲請人積欠如附表所示之總債務金額3,023,032元,不計利息僅需約98個月即可清償完畢,而聲請人現年僅將近33歲,縱計加利息,亦非不能清償債務甚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依現有收入,扣除生活支出後,並無無法清償債務之情,聲請人主張有無法清償之虞而聲請更生,自屬無據,應屬聲請更生之要件不備且欠缺保護必要性,又無從補正,依首揭條文之意旨,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書記官林國龍附表:
┌──┬────────────┬────────┬────────────┐│編號│債權人│金額(新臺幣)│種類│├──┼────────────┼────────┼────────────┤│一│台北富邦銀行│21,000元│信貸││││80,823元│信用卡│├──┼────────────┼────────┼────────────┤│二│國泰世華銀行│295,000元│信貸││││68,077元│信用卡│├──┼────────────┼────────┼────────────┤│三│新光銀行│168,447元│信用卡│├──┼────────────┼────────┼────────────┤│四│中國信託銀行│55,123元│信用卡│├──┼────────────┼────────┼────────────┤│五│永豐信用卡公司│65,948元│信用卡│├──┼────────────┼────────┼────────────┤│六│友邦信用卡公司│80,614元│信用卡│├──┼────────────┼────────┼────────────┤│七│摩根聯邦資產管理公司│73,000元│債權轉讓│├──┼────────────┼────────┼────────────┤│八│第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413,000元│債權轉讓,但金資中心僅載│││││為100,000元,應以│││││100,000元列計│├──┼────────────┼────────┼────────────┤│九│台新資產管理公司│831,000元│債權轉讓│├──┼────────────┼────────┼────────────┤│十│萬榮行銷顧問公司│252,000元│債權轉讓│├──┼────────────┼────────┼────────────┤│十一│長鑫資產管理公司│932,000元│債權轉讓││││││├──┴────────────┴────────┴────────────┤│合計3,336,032元(第一金公司如以100,000元計算,僅3,023,0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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