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三一八號
聲請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壹佰伍拾貳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九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八千八百十二元、送達郵費三百四十元等,均有應憑據,應予准許,並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國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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