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6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國有財產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618號原告甲○○被告彰化縣警察局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國有財產法事件,原告不服彰化縣政府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府法訴字第095014829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茲指定民國96年2月8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莊金昌法官林金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書記官蔡騰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