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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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五三號
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一一五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叁佰貳拾伍元准予發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四六八八號民事假扣押裁定,為擔保,曾提供新台幣一十七萬四千三百二十五元為擔保金,並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一一五八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三、茲因相對人乙○○業已同意聲請人領回擔保金,並提出同意書一件為證,復經本院調取本院九十三年度執全字第二一八四號假扣押案卷,並函調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一一五八號提存案卷審核結果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逸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孫鈴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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