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交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號附民原告甲○○附民被告丁○○
丙○○乙○○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4年度交簡第37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謝瑞龍
法官黃翰義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雅中華民國94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