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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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7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文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6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文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文銓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第50條第2項(聲請書漏載第50條第2項,應予補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已有明訂。
三、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3年度臺抗字第502號、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足資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因犯傷害、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案件,業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雖因附表所示之罪分別有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及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之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茲檢察官係基於受刑人之請求,並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乙份在卷可考,本院復審核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6年
3月27日,其餘附表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此之前,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6至1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440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判決各1份附卷可稽。本件係檢察官另就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罪聲請為定之執行之刑,揆諸前開裁定意旨,前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然本件有期徒刑所定之應執行刑自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6年加計其餘之宣告刑2月、1年10月、8月、4月、1年6月即10年6月為重,罰金刑則不得以前定之應執行刑15萬元加計其餘之宣告刑6萬元即21萬元為重,並考量附表編號2與附表編號14、15之犯罪手法相似,犯罪及查獲時間相近,為避免過度評價及基於比例原則、罪責相當原則,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書記官陳紀語附表:
┌────────┬────────┬────────┬────────┐│編號│1│2│3│├────────┼────────┼────────┼────────┤│罪名│傷害│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犯罪日期│105年3月10日晚間│105年2月間某日起│106年1月19日中午│││11時35分許│至105年9月24日上│12時許││││午7時18分許止││├────────┼────────┼────────┼────────┤│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5年度│新竹地檢105年度│新竹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偵緝字第552號│偵字第10937號│毒偵字第423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竹北簡字│105年度訴字第642│106年度訴字第510││││第577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3月7日│106年7月27日│106年9月8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竹北簡字│105年度訴字第642│106年度訴字第510││││第577號│號│號││判決├────┼────────┼────────┼────────┤││判決│106年3月27日│106年8月21日│106年9月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6年度│新竹地檢106年度│新竹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543號│執字第4970號│執字第5897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6年1月19日上午│105年4月25日上午│105年12月8日晚間│││9時許│6時許│9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6年度│新竹地檢106年度│新竹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423號│偵字第1475、2078│偵字第1340、1636││││號│、1639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510│106年度訴字第218│106年度訴字第440││││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9月8日│106年9月25日│107年3月6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510│106年度訴字第218│106年度訴字第440││││號│號│號││判決├────┼────────┼────────┼────────┤││判決│106年9月8日│106年9月25日│107年3月2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6年度│新竹地檢106年度│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898號│執字第4971號│執字第2365號(編│││││號6至15已定應行│││││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5年12月30日凌│105年12月16日下│105年12月17日凌│││晨1時10分許│午1時50分許│晨2時13分許│├────────┼────────┼────────┼────────┤│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6年度│新竹地檢106年度│新竹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340、1636│偵字第1340、1636│偵字第1340、1636│││、1639號│、1639號│、1639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440│106年度訴字第440│106年度訴字第440││││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3月6日│107年3月6日│107年3月6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440│106年度訴字第440│106年度訴字第440││││號│號│號││判決├────┼────────┼────────┼────────┤││判決│107年3月26日│107年3月26日│107年3月2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365號(編號6至1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編號│10│11│12│├────────┼────────┼────────┼────────┤│罪名│藥事法│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5年12月19日上│105年12月21日凌│105年12月24日晚│││午10時20分許│晨1時25分許│間7時2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6年度│新竹地檢106年度│新竹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340、1636│偵字第1340、1636│偵字第1340、1636│││、1639號│、1639號│、1639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440│106年度訴字第440│106年度訴字第440││││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3月6日│107年3月6日│107年3月6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440│106年度訴字第440│106年度訴字第440││││號│號│號││判決├────┼────────┼────────┼────────┤││判決│107年3月26日│107年3月26日│107年3月2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365號(編號6至1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併發罰金新臺幣15萬元)│└────────┴──────────────────────────┘┌────────┬────────┬────────┬────────┐│編號│13│14│15│├────────┼────────┼────────┼────────┤│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4年,併│有期徒刑7月,併│││併科罰金新臺幣5│科罰金新臺幣10萬│科罰金新臺幣4萬│││萬元│元│元│├────────┼────────┼────────┼────────┤│犯罪日期│100年1月1日至同│105年7月間某日起│105年8月間某日起│││年5月10日間某日│至106年1月19日下│至105年11月2日上│││起至106年1月19日│午4時許止│午7時30分許止│││下午4時許止│││├────────┼────────┼────────┼────────┤│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6年度│新竹地檢106年度│新竹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340、1636│偵字第1340、1636│偵字第1340、1636│││、1639號│、1639號│、1639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440│106年度訴字第440│106年度訴字第440││││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3月6日│107年3月6日│107年3月6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440│106年度訴字第440│106年度訴字第440││││號│號│號││判決├────┼────────┼────────┼────────┤││判決│107年3月26日│107年3月26日│107年3月2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365號(編號6至1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併發罰金新臺幣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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