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6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6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律師原告開元法律專利事務所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
樓之5上列當事人間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時,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丙○○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被告無罪在案,有本院97年度易字第3381號刑事判決一份可稽。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吳麗英法官孫惠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