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521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辛○○選任辯護人連兆宗律師被告丁○○
樓丙○○甲○○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 律師被告戊○○選任辯護人 戴雯琪 律師被告庚○○
乙○○己○○
之4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胡宗淦
法官林芳華法官彭慶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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