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47號
聲請人 何永春
代理人 陳亮賢 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
㈠應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其配偶「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聲請人稱「債務人之妻兩年前車禍後,由債務人扶養,以債務人工作收入供兩人生活」等語,應就此部分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聲請狀陳報每月須扶養其配偶葉○○,且扶養義務人為2人,惟未記載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為多少。應詳實陳報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為多少,並應提出全部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提出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上開土地如係聲請人繼承而來,應提出繼承系統表,並陳報聲請人之應繼分。
㈤依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1903號判決內容所示,聲請人名下於112年度有1筆投資393,000元,請說明該筆投資是否已處分?如是,用途為何?目前所剩餘額若干?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㈥應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聲請前兩年即「111年1月起至113年12月」之工作收入情形,並詳實填載收入種類、來源、期間及數額,即使為臨時工亦應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多少?每月約可領得工資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㈦聲請人目前有無工作?若有,應提出工作單位開立「最近六個月」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書(應記載收入為多少)】。目前如無工作,是否有其他收入?(如:打零工或租金收益),如是,應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應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多少?每月約可領得工資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㈧應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應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多少?每月約可領得工資多少?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㈨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應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影本。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㈩應說明「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政府發給之保險金、社會津貼、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各項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若有,應說明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聲請人提供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記載曾參與前置協商,聲請人應據實以下說明:
⒈聲請人前與債權人協商成立,是否已毀諾?如是,毀諾時間為何?
⒉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聲請人從事何工作?及是否有領取任何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並務必提出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之每月實際收入證明或收入切結書。
⒊係因何原因毀諾?並應提出協商協議書、勞保投保資料、非自願性離職、資遣費,或所有與聲請人所陳述上開毀諾原因之相關資料證明,以證明聲請人毀諾當時確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困難之事由。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則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