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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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7號
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張財育
代理人 王中志
相對人 劉美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81條之17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於民國99年4月3日概括承受慶豐商業銀行18家分行之資產、負債及營業。
㈡相對人劉美觀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6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5年8月10日起至115年8月1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㈢嗣相對人劉美觀於①107年8月16日②107年11月1日③112年3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①2,000,000元②400,000元③4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27年8月15日②114年10月31日③119年3月30日止,均約定按期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通知借款人後,借款視為全部到期②③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者,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償還全部借款。詎相對人自113年10月3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經聲請人以書面通知後,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共1,829,581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個人金融房屋貸款契約書、抵押物切結書、宣告書、催告通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各1件,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影本2件,逾催管理平台授信明細3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47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安平區
金華段
87
7897.00
50000分之54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47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十
層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主要
建築
材料
陽
台
花
台
面
積
單
位
001
6291
臺南市○○區○○路000號10樓之26
臺南市○○區○○段00地號
17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52.27
52.27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7.68
1.32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金華段6495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