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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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7號

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張財育

代理人 王中志

相對人 劉美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81條之17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於民國99年4月3日概括承受慶豐商業銀行18家分行之資產、負債及營業。

  ㈡相對人劉美觀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6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5年8月10日起至115年8月1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㈢嗣相對人劉美觀於①107年8月16日②107年11月1日③112年3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①2,000,000元②400,000元③4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27年8月15日②114年10月31日③119年3月30日止,均約定按期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通知借款人後,借款視為全部到期②③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者,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償還全部借款。詎相對人自113年10月3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經聲請人以書面通知後,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共1,829,581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個人金融房屋貸款契約書、抵押物切結書、宣告書、催告通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各1件,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影本2件,逾催管理平台授信明細3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47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安平區

金華段

87

7897.00

50000分之54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47號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主要

建築

材料

001

6291

臺南市○○區○○路000號10樓之26

臺南市○○區○○段00地號

17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52.27

52.27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7.68

1.32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金華段6495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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