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8號原告 廖碧鈴 被告 陳文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1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法官詹莉荺法官潘郁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書記官張巧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