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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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57號

債權人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潘德義

代理人 李福奎

債務人 林宜潔

趙軒平

蔡欣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宜潔給付新臺幣(下同)5,675,578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500元。如對債務人林宜潔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趙軒平、蔡欣容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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