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85號上訴人乙○○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陸萬柒仟玖佰壹拾伍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玖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另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
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書狀中表明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上訴聲明。
逾期不補正,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穎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