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成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11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黃育玲 律師
王如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家事庭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書記官尹遜言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成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11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黃育玲 律師
王如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家事庭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