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徐揆智律師
林幸慧律師被告己○○指定辯護人 邵良正 律師被告庚○○
(另案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 翁瑞麟 律師被告丁○○被告丙○○被告戊○○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簡旭成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恒
法官高雅敏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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