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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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紀詠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紀詠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刑法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即增訂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規定。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自行決定是否聲請定執行刑之權利,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為得否定其應執行刑之依據。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第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受刑人紀詠迪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至3、5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其餘編號4、6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規定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茲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4頁),從而,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刑法第50條第2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廖穗蓁法官許旭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受刑人紀詠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9月10日或11日│99年4月26日│100年9月30日上午11│││某時││時6分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毒│臺中地檢101年度撤│臺中地檢102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3429號│緩毒偵字第43號│偵緝字第9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簡字第59號│102年度訴緝字第168│102年度易字第2043││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1.03.12│102.06.28│102.09.13│├─┼──────┼─────────┼─────────┼─────────┤│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簡字第59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易字第2043││決│││1661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1.04.02│102.10.17│102.10.0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備註│字第4367號(編號1│字第12910號(編號1│字第14100號(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1年4月)│1年4月)│└────────┴─────────┴─────────┴─────────┘受刑人紀詠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2次│├────────┼─────────┼─────────┼─────────┤│犯罪日期│99年4月29日│100年6月24日│100年6月18日│││││100年6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撤│臺中地檢101年度撤│臺中地檢101年度撤││年度案號│緩毒偵字第43號│緩毒偵字第21、22號│緩毒偵字第21、2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緝字第168│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實││號│1467號│1467號││審├──────┼─────────┼─────────┼─────────┤││判決日期│102.06.28│103.01.09│103.01.09│├─┼──────┼─────────┼─────────┼─────────┤│確│法院│最高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決││5142號│1467號│1467號││├──────┼─────────┼─────────┼─────────┤││判決確定日期│102.12.19│103.01.09│103.01.2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備註│字第780號│字第2789號│字第2790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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