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9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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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4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空氣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有明文。次按,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於民國98年3月30日下午3時50分許,在桃園縣○○鄉○○○路○○○號,為警所查扣其自網際網路拍賣網站所購買之空氣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經送鑑驗結果認具有殺傷力,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槍枝,屬違禁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8年4月30日出具之刑鑑字第0980046572號槍彈鑑定書在卷可按,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案扣案之空氣槍1枝,經送鑑定結果:空氣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氣體動力式槍枝,以外接高壓氣體鋼瓶內氣體為發射動力,經以金屬彈丸測試三次,其中彈丸(直徑6.0mm、重量0.88g)最大發射速度為190/秒,計算其動能為15焦耳,換算其單位面積動能為53焦耳/平方公分。其單位面積動能足以穿過人體皮肉層,具有殺傷力,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8年4月30日刑鑑字第0980046572號槍彈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是前述扣案之空氣槍1枝,屬具有殺傷力可發射金屬彈丸之槍枝,為違禁物。
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將前揭查扣之空氣槍1枝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