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1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6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陸月叁拾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運輸第三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第2條第1項自大陸地區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業據被告坦承在卷,且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扣案可稽,犯罪嫌疑重大,又本件尚有共犯「 楊皇正 」未到案,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所犯且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3月30日起執行羈押。經查:被告甲○○所犯本件運輸第三級毒品未遂罪,經本院認罪證明確,於99年5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惟尚未確定,檢察官、被告均分別得提起上訴。而本件被告經判處之有期徒刑刑期既長,自足認被告主觀上應有強烈之畏罪潛逃動機,又被告前經本院於99年4月29日諭知准其出具保證金新台幣15萬元後停止羈押,惟被告覓保無著,更堪認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事由,顯見非予羈押,甚難進行未來之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甲○○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9年6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汪曉君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