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25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5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五五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四一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吳青蓉法官郭姿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五四一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銀行五洲分│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壹拾叁萬柒仟肆佰│PQ九三0二0五││││限公司│行││捌拾伍元│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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