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7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七四○號
聲請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台北分行法定代理人丙○○
送達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八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玲玉
法官陳婷玉法官林庚棟~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四八六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泛亞商業銀行營業部│九十年八月十日│貳佰玖拾壹元│00000000││││託部││││││├─┼─────────┼─────────┼───────────┼────────┼────────┼──┤│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泛亞商業銀行營業部│九十年八月三日│叁佰玖拾伍元│00000000││││託部││││││├─┼─────────┼─────────┼───────────┼────────┼────────┼──┤│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泛亞商業銀行營業部│九十年八月十日│叁仟捌佰壹拾壹元│00000000││││託部││││││├─┼─────────┼─────────┼───────────┼────────┼────────┼──┤│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泛亞商業銀行營業部│九十年八月八日│壹佰捌拾肆元│00000000││││託部││││││├─┼─────────┼─────────┼───────────┼────────┼────────┼──┤│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泛亞商業銀行營業部│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捌拾玖元│00000000││││份有限公司││││││├─┼─────────┼─────────┼───────────┼────────┼────────┼──┤│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泛亞商業銀行營業部│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捌拾玖元│00000000││││份有限公司││││││└─┴─────────┴─────────┴───────────┴────────┴────────┴──┘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