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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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743號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6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5月16日起至民國135年5月1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於民國95年5月11日向聲請人借用①房屋貸款3,827,088元②循環額度房屋借款,即將嗣後清償之房屋貸款金額轉換為循環額度,借款期限至①民國125年5月17日止②96年5月17日,期滿未以書面表示不另續約時,視同雙方同意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按月攤還本息。詎相對人自民國①96年2月15日②96年4月3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3,190,569元②632,767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暨擔保透支約定書、不動產使用聲明書、交易明細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6年度拍字第74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永康市○○○段│609│建│135.73│全部│重測前:永康段││││││││││414地號│├──┼───┼────┼────┼────┼─┼────┼────┼───────┤│002│臺南縣│永康市○○○段│610│建│26.41│全部│重測前:永康段││││││││││415地號│└──┴───┴────┴────┴────┴─┴────┴────┴───────┘┌──────────────────────────────────────────┐│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74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騎│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樓│計│位│材料│台│位││├──┼─┼──────┼────┼────┼─┼─┼─┼─┼─┼──┼─┼─┼───┤│001│16│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2層樓房│41│90│49│18│平│加強│16│平│全部│││2│永康里永中街│康市安康│加強磚造│.5│.6│.1│1.│方│磚造│.3│方│││││100巷26弄1號│段609、6││2│3│1│26│公││8│公││││││10地號││││││尺│││尺││├──┴─┴──────┴────┴────┴─┴─┴─┴─┴─┴──┴─┴─┴───┤│重測前:永康段1275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