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717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樓法定代理人乙○○
10樓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
號2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5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9月19日起至145年9月1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丙○○○於95年9月21日向聲請人借用1,30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2點85計算,借款期限自95年9月21日起至115年9月21日止,分240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6年3月2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275,616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影本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映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6年度拍字第71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永康市○○○○段│409│建│1920.00│20000分之144│└──┴───┴────┴────┴───────┴─┴──────┴─────────┘┌──────────────────────────────────────────┐│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71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二│合│面│主要│陽│花│雨│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台│遮│位││├──┼─┼──────┼────┼────┼─┼─┼─┼──┼─┼─┼─┼─┼───┤│001│57│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10層樓房│51│51│平│鋼筋│6.│4.│3.│平│全部│││30│大橋五街143│康市六甲│鋼筋混凝│.1│.1│方│混凝│52│35│00│方│││││號2樓之1│頂段409│土造│9│9│公│土造││││公││││││地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六甲頂段5804建號,權利範圍:1000分之12││六甲頂段580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4││六甲頂段5808建號,權利範圍:4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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