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133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柯國忠

被告 許宗智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33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9月21日上午09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彭振湘

書記官楊雅惠

通譯翁怡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664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5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楊雅惠

法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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