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1239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南小字第1239號

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蔡佳

被告 林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239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上午11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田玉芬

書記官黃紹齊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壹拾陸元,及其中貳萬

柒仟參佰伍拾壹元自民國111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紹齊

           法 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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