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南小字第1239號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蔡佳 和
被告 林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239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上午11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田玉芬
書記官黃紹齊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壹拾陸元,及其中貳萬
柒仟參佰伍拾壹元自民國111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紹齊
法 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