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簡字第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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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簡字第51號
原   告  曹人上
被   告  盧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三日下午二
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芳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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