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簡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簡字第51號原 告 曹人上 被 告 盧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法官林芳如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