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司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司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司字第191號聲請人 鄭以民 相對人創意疫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鄭以民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創意疫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聲請人及清算人鄭以民關於住所「仁愛路三段」之記載,應更正為「仁愛路二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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