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2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2196號聲請人 陳麗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盛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劉勇男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陳明相對人公司名稱為何?並提出盛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