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5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榮和選任辯護人蔡秉叡律師
參與人金慶水產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順海 代理人 余信達 律師上列參與人因被告吳榮和所犯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五日所為一○六年度訴字第六五八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認有不應參與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榮和所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5日裁定參與人金慶水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慶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惟調查後金慶公司並非犯罪行為人以外而取得犯罪所得之人,是金慶公司已無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本院上開參與沒收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書記官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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