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54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9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民國99年度司催字第29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崔青菁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發票日期│├───┼─────┼─────────┼─────────┼───────┼───────┤│1│成陞工業有│永豐商業銀行 林口 分│271,906元│AC五五二一二│民國99年3月31│││限公司│行││七八│日│││ 戴振豪 │││││├───┼─────┼─────────┼─────────┼───────┼───────┤│2│成陞工業有│永豐商業銀行林口分│271,904元│AC五五二一二│民國99年4月30│││限公司│行││七九│日│││戴振豪│││││├───┼─────┼─────────┼─────────┼───────┼───────┤│3│成陞工業有│永豐商業銀行林口分│271,904元│AC五五二一二│民國99年5月31│││限公司│行││八0│日│││戴振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