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0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非訟代理人 游慶隆 債務人 余柏儒 債務人 余清浪 債務人 劉桂燕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伍仟零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九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司法事務官蕭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