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123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羅元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