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23號原告 劉興隆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4,850元。
(二)被繼承人 劉鳳蛟 之繼承系統表及原告為劉鳳蛟繼承人之證明。
二、本件聯絡人:愛股書記官唐千惠(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7)。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家事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書記官唐千惠附件:監護(輔助)宣告程序、親屬系統表及同意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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